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利尔”)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北京利尔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北京利尔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调整,系基于当前公司股价情况、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意愿、结合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情况,为保证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所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
2、调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维春 柯昌明 樊淳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