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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序号原文条款修订后条款说明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为完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员; 3.公司控股或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 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 上述(一)、(二)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 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章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章 第十二条新增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此处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第二章 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及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福建监管局。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及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福建监管局。由于之前新增条款,所以序号顺延。
第二章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由于之前新
原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增条款,所以序号顺延。
第五章 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由于之前新增条款,所以序号顺延。

注:1、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2、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后。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同时废止。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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