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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2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林燕妮、林秀华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续聘,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0,00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王 哲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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