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参与投资设立医疗基金的议案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参与投资设立医疗基金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合理的财务收益,同时进一步提高公司开拓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香港海普瑞增资,增资资金用于参与投资设立新元医疗基金II期。
独立董事:陈俊发、王肇辉、吕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