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铝锭、不锈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不锈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甘为民 邵春阳 王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