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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仕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6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提供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无明显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拟披露《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经营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立信会计师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就公司套期保值额度、套期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在签定远期结汇合约时,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金额配比。我们同意公司在相关时间段内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五、独立董事对本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汉卿 邵春阳 甘为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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