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2〕816号
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
车成聚,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祝振茂,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晖,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范佳昱,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婵娟,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韩刚,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黄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军,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2022〕22号)查明的事实,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初,公司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质押解除后,相关资金连同利息转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募集资金违规用于质押,但在公告中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为进行现金管理,未如实披露其实际被用于质押的情况。
齐翔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0年修订)》第6.5.7条的规定。
齐翔腾达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董事祝振茂、陈晖、范佳昱、李婵娟,时任董事韩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翔腾达财务总监黄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翔腾达董事会秘书张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6.2条、第 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董事祝振茂、陈晖、范佳昱、李婵娟,时任董事韩刚,财务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