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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0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2-019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05月19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19日9:15至2022年05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正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226,102,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9329%。其中:

1.现场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073,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271%。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6,073,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72%;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28%;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3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51%;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6,073,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72%;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28%;弃权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3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28%;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弃权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3.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6,073,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72%;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28%;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3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51%;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6,073,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72%;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28%;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3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51%;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549%;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4,75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4048%;反对股数1,34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952%;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反对股数1,34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经理班子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4,75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4048%;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28%;弃权股数1,3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82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弃权股数1,3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05%。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4,75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4048%;反对股数1,34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952%;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反对股数1,34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6,073,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72%;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28%;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1,3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51%;反对股数29,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中明 文立冰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0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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