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58 号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2014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令安存在账外垫付你公司管理费用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销售费用的情况。你公司追溯调整2014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分别调减2014年至2020年度净利润723.48万元、656.14万元、1,086.02万元、144万元、140.75万元、163万元、132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