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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0-025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和议案7属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2020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3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燕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6,398,60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963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2名,代表公司股份9,140,7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762%。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8,000,2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066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98,3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9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6,398,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6,379,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19,4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36,398,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36,398,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398,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140,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股份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936,384,0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7股,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158,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240,4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8,900,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99%;反对股份240,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6,398,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140,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股份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636,143,489股选举黄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885,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91%。

黄立先生成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同意票636,081,485股选举张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823,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08%。

张燕女士成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以同意票636,081,485股选举黄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823,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08%。

黄晟先生成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以同意票636,143,485股选举王福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885,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90%。

王福元先生成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636,392,601股选举文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9,134,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

文灏先生成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同意票636,196,919股选举张慧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939,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36%。

张慧德女士成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同意票636,299,601股选举郭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9,04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9%。

郭东先生成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时对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一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票636,232,501股选举孙林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974,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29%。

孙林先生成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以同意票635,162,246股选举高健飞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7,904,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743%。

高健飞先生成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李勋龙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四、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王殊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20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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