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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和比例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未来三年(2021-2023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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