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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慧德、文灏、郭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2020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本人当选以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2020年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共召开8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7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0次,出席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7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列席了1次会议。

1、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关于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张燕女士、苏伟先生、黄建忠先生、赵降龙先生、侯建军先生、柳国普先生、陈丽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

2、上述公司相关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燕女士为总经理,苏伟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黄建忠先生为总工程师,赵降龙先生、侯建军先生、柳国普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陈丽玲女士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0,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或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

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发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1、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四、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相关审计报告,了解公司内控情况,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与意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0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报能够按时准确的披露。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0年内能谨慎、认真、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

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0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培养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2021年,本人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七、其它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zhuide@163.com

在2021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张慧德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2020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本人当选以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2020年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共召开8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7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0次,出席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7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列席了1次会议。

1、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关于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张燕女士、苏伟先生、黄建忠先生、赵降龙先生、侯建军先生、柳国普先生、陈丽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

2、上述公司相关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燕女士为总经理,苏伟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黄建忠先生为总工程师,赵降龙先生、侯建军先生、柳国普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陈丽玲女士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0,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或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

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发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1、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四、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了解公司内控情况,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与意见;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0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报能够按时准确的披露。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0年内能谨慎、认真、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

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0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培养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2021年,本人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七、其它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hwen@hust.edu.cn

在2021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文 灏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2020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本人当选以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2020年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共召开8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实际出席7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0次,出席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7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列席了1次会议。

1、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关于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张燕女士、苏伟先生、黄建忠先生、赵降龙先生、侯建军先生、柳国普先生、陈丽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

2、上述公司相关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条件。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燕女士为总经理,苏伟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黄建忠先生为总工程师,赵降龙先生、侯建军先生、柳国普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陈丽玲女士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0,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或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发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1、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四、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专门委员会任职。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0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报能够按时准确的披露。

2、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0年内能谨慎、认真、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0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培养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2021年,本人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七、其它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guodong131@126.com

在2021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郭 东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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