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2018年8月15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并于2018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首次公开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登记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并已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披露前一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2、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及核查对象本人进行了查询和确认,中国结算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在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1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记录,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买卖日期 | 买卖股数(股) | 变动方向 |
1 | 浦世亮 | 高级副总经理 | 2018-03-07 | 55,000 | 卖出 |
经公司核查,高级副总经理浦世亮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7日,早于其任职公司高管的时间(2018年3月12日),同时早于其知悉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项目的时间(2018年7月31日)。浦世亮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个人资金安排而自行做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公司自查,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