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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施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2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对自有资金进行综合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在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含)的金额范围内,根据资金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短期沉淀的公司自有资金(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管理,并将资金综合管理所运用金融产品的范围限定为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够保证资金安全。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1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实施,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3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的事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实际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涉及公

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共计人民币3,450.96万元。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向深圳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为持续推进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的战略合作,公司和关联方广东新联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分别向关联方阿里巴巴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3900万元和1000万元,并签署《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的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拟向深圳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资。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与阿里巴巴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阿里巴巴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七、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

独立董事:吕廷杰、邓鹏、张蕊2021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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