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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施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其它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独立董事的认可,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的事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

计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实际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共计人民币759.14万元。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本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了解了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60,000万元的无偿财务资助,用于满足公司临时资金周转使用。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为0.00%,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产生任何收益,无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输送利益的情况,也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且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周转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黄文辉先生、黄绍武先生、喻子达先生需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60,000万元的无偿财务资助,用于满足公司临时资金需求,能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为0.00%,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产生任何收益,无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输送利益的情况,也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且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周转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关联董事黄文辉先生、黄绍武先生、喻子达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转让子公司深圳市一号机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其持有的子公司深圳市一号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机科技”)6%的股权作价3,425.2344万元转让给共青城沙河同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一号机科技寻求更广阔的资本运作空间,强化一号机科技的独立融资能力,支持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领域的不断突破,推进其独立上市。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一号机科技49%的股权,一号机科技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合计持有一号机科技51%的股权,一号机科技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董事会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累计、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吕廷杰、邓鹏、张蕊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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