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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查张旭华、宋瑶明、孙金成、郑蔓、姜勇、万颖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张旭华为总经理;同意公司聘任宋瑶明、孙金成、郑蔓、姜勇为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聘任宋瑶明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同意公司聘任万颖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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