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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核肖章林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具备担任该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肖章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核商亮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前考试,具备担任该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商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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