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彭立群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彭立群,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方。
经查明,彭立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于2016年10月完成对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力”)的收购,合计持有苏州捷力84.74%股权。彭立群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胜利精密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股权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根据胜利精密相关公告以及《利润补偿协议》,彭立群应当以现金的方式向胜利精密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1.48亿元、2017年度业绩补
偿款3.84亿元、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6.96亿元,累计应补偿金额12.28亿元。2017年至2018年,彭立群通过应收股权转让款抵扣补偿义务的方式补偿3.2亿元,并在法律仲裁中将持有的苏州捷力15.23%的股权作价0.73亿元抵偿补偿义务。截至2019年5月,彭立群的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期已届满,但彭立群未能依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彭立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彭立群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彭立群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胜利精密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彭立群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