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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1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11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尤航”)就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筑荟”)、上海夏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夏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序号案号起诉方被起诉方案由诉讼本金(元)目前进展
1(2019)沪74民初2101号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6,176,878.13尚未开庭
2(2019)沪74民初2102号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夏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6,176,878.13尚未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上海尤航诉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筑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二: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认定被告一与被告二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一与原告二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质押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二存款人民币146,176,878.13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以146,176,878.13元为本金,年利率

1.95%,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7年12月14日,上海筑荟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550万元。2017年12月15日上海尤航在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开立新账户,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将上海尤航银行账户内的15000万元资金于当日由上海尤航转账至新设的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内。当日,上海尤航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单位大额存单协议》一份,存款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存款期限1年,年利率1.95%。同日,在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操纵上海尤航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质押合同》,将其申请的《单位大额存单》质押给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筑荟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提供担保,随即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发放了该笔贷款。2018年1月24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而向上海尤航发送了《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并于当日扣划了上海尤航质押的单位大额存单名下的存款146,176,878.13元,用于清偿上海筑荟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海尤航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即为上海筑荟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第二、三款之强制性规定,其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或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之规定,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全部过错责任。为此,原被告向上海金

融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上海尤航诉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夏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告二:上海夏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认定被告一与被告二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一与原告二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质押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二存款人民币146,176,878.13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以146,176,878.13元为本金,年利率1.95%,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诉讼案由及起因

2017年12月14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夏长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550万元。当日,上海尤航在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开立新账户,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将上海尤航银行账户内的15000万元资金于当日由上海尤航转账至新设的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内。同日,上海尤航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单位大额存单协议》一份,存款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存款期限1年,年利率1.95%。同日,在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操纵上海尤航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质押合同》,将其申请的《单位大额存单》质押给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夏长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提供担保,随即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发放了该笔贷款。2018年1月24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颜静刚控制的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而向上海尤航发送了《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并于当日扣划了上海尤航质押的单位大额存单名下的存款146,176,878.13元,用于清偿上海夏长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上海尤航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即为上海夏长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第二、三款之强制性规定,其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或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之规定,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全部过错责任。为此,原被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传票》(2019)沪74民初2101、2102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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