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对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伟先生、华为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相关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郑伟先生和华为先生为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本页为《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程惠芳郭斌刘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