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杭氧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已于近日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08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3,7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11,370,000张,每张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03.0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396.96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21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气体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

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气体公司与浙商证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6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账户金额(元)
1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020211298005802041,127,131,400.00
2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2020211298005816290.00
合计1,127,131,400.00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杨悦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黄石气体公司分别与浙商证券、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218号《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