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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是为了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更好的实现公司“聚焦平台化、轻资产化、多点盈利化”的发展目标,能够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公司整体效益。转让价格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

2、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盛城投资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转变为公司参股公司,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质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公司同意继续根据原借款协议执行,在原借款协议到期后,督促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此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主要考虑项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继续推动项目后续发展。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0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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