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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太平洋证券关于九安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安医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太平洋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主要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项目保荐代表人欧阳凌、鲁元金
联系电话010-88695280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5-08-2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证券代码002432
注册资本484,218,727元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工业园雅安道金平路3号
主要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工业园雅安道金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
实际控制人刘毅
董事会秘书邬彤
联系电话022-876116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3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年报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2年年报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4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797,10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90元。截至2021年3月4日,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扣除部分保荐费及承销费后余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5,999,996.9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630,702.7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9,369,294.14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

年3月5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41)。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欧阳凌、鲁元金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太平洋证券作为九安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九安医疗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九安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太平洋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九安医疗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收到1份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基本情况:2022年2月,公司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毅、邬彤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5 号),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工作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保荐机构向公司高管人员开展培训,并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基本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将主要精力和资源投入到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全力保障供应。这导致“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新一代智能测温仪项目”建设整体进度放缓,因此,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3月5日。

整改措施: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基本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募投项目“共同照护中心扩展及系统研发升级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的议案》:为了顺利开展业务,将照护服务项目的使用安排明确如下:“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项下的子项目“共同照护中心扩展及系统研发升级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额2.09亿元,其中由发行人直接使用资金额0.40亿元,用于天津照护服务开展及研发投入;由发行人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使用资金1.69亿元,用于北京及其他地区的照护服务投入及研发投入。

整改措施:公司已按上述公告情况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已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发行上市推荐工作,

能够及时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九安医疗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九安医疗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2022年2月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天津证监局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外,九安医疗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九安医疗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欧阳凌鲁元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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