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定期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