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媛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张媛女士的配偶高一波先生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情况
经核查,高一波先生于2021年6月16日至7月13日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 (股) | 交易价格 (元/股) | 交易金额 (元) |
2021.6.16 | 买入 | 11,100 | 30.03 | 333,333 |
2021.6.17 | 买入 | 11,000 | 29.98 | 329,780 |
2021.6.17 | 买入 | 5,000 | 29.77 | 148,850 |
2021.6.24 | 买入 | 12,900 | 29.09 | 375,261 |
2021.6.28 | 买入 | 10,000 | 28.69 | 286,900 |
2021.7.2 | 买入 | 10,000 | 28.01 | 280,100 |
2021.7.13 | 卖出 | 10,000 | 34.20 | 342,000 |
公司预约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高一波先生上述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媛女士及其配偶高一波先生积极配合和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高一波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经与张媛女士核实,张媛女士声明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高一波先生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高一波先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高一波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短线买入股份-买入价格*短线买入股份=34.20元/股*10,000股-28.01元/股*10,000股=61,900元。上述所得收益61,9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及时全数上交给公司。
3、张媛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高一波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张媛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承诺》;
2、转款信息。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