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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

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闰土股份”)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123号),公司董事长阮静波、总经理徐万福、董事会秘书刘波平收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阮静波、徐万福、刘波平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12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19年6月28日,闰土股份收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222,838,742.78元专项政府补助,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97%,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8月31日在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董事长阮静波、总经理徐万福、董事会秘书刘波平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阮静波、徐万福、刘波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分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阮静波、徐万福、刘波平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2点30分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2019年12月1日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和行政相对人如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董事长阮静波女士、总经理徐万福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波平先生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积极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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