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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3、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证券部

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信息。

独立董事、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及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深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要求提供。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资助对象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在确定交易事项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及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交易事项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交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六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关联交易事项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和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标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但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相关财务数据。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应当在发布

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应当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其它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其它重大事件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并确定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临时报告草案由证券部负责编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五)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按照本制度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履行告知义务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子公司、分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八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网上社区的个

人主页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上述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二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十三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浙江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九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证券部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5-82519278 传 真:0575-82045165 电 子邮 箱:sz002440@126.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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