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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8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须选举职工代表监事二名。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同意选举钱银华先生、董国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请见附件),将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监事任期相同。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公司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钱银华先生,汉族,1963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曾在湖州镀锌总厂、金洲集团工作;2002年至2015担任公司钢塑复合管销售处处长;2014年4月至今选举为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至今任公司钢塑管事业部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公司市场部总监。

截止公告日,钱银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钱银华先生作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董国华先生,汉族,1967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曾在湖州镀锌总厂任车间班长、车间主任、生调处处长;2014年至2018年任公司镀锌管事业部副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公司安环部经理。

截止公告日,董国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董国华先生作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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