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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2020年10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公司利润分配或者增资的计划;

(1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8)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9)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0)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1)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2)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3)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4)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9)由于与第(1)至(8)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见附件一),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行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司披露的时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提交至证券部。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六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对于未按公司要求,故意隐瞒、拖延或拒不报备的相关责任人将参照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处罚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020年10月22日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附件一: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注

内幕信息事项

(注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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