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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20年10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远期外汇业务操作规定第二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保护公司正常销售利润率为目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合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远期交易业务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和外汇贷款的外汇收支总额。

(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续期间需与进出口业务或外汇贷款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额度内由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银行进行洽谈、签署有关框架合同,并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具体操作;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公司的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按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外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含30%)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含50%)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七条 公司做出远期外汇交易的决定后,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销售部、审计部。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由销售部门或人员负责提出申请;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同银行洽谈,业务的询价,下单交割和账务处理;审计部负责对所有远期外汇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工作;董事长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远期外汇业务进行审批。

第九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需求部门或人员:负责向财务部提供外汇收支预测、汇率市场变动状况

预测及远期外汇交易申请等资料,并提供实际外汇收支情况。需求部门主管或人员为责任人。

2、财务部:在由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制定外汇交易方案后负责外汇交易合同的确立,确保合同在锁定收益回避风险的前提下操作,负责用于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的资金筹集,监督汇率变动对业务的影响。财务部应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做出账务处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做出账务处理并对账务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经理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条 保密制度:公司参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每次结算完毕后财务部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告董事长及审计部。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月报表出具日前,财务部应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部。

第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且亏损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应立即组织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如进行其他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有关远期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保管期限为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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