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尔: 黄爱华: 叶小珍: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