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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南: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2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材料。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少忠

被告四:周满芬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8日,原告与中南文化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南文化出借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同日,原告向中南文化提供了8000万元借款。

2018年2月6日,原告与中南文化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中南文化以其对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中南文化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的借款等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2018年2月8日,原告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方为中南文化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签订的借款等合同在8000万元的本金余额内提供最高额保证。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得知,中南文化涉及多项诉讼,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中南文化立即归还贷款本金76978120.58元、期内利息152352. 53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为954596.73元,自2019年9月11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19-1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6978120.58元为基数,每年的2月8日重新定价,按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加收40%计算)期内利息之复利(自2019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52352.53元为基数,按复利利率计算,复利利率同罚息利率)罚息之复利(自2019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已结逾期本金罚息、期内利息之复利及罚息之复利的总和为基数,按复利利率计算,复利利率同罚息利率)

(2)判令中南文化向原告支付其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00元;

(3)判令确认原告对中南文化的上述债务有权以中南文化质押的对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协议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对中南文化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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