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近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苏0281民初5673号等材料。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常继红
被告:江苏中南影业有限公司
(二)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易志诚”)法定代表人。
2015年5月27日,公司、千易志诚、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江苏中南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影业”)。2015年12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9):千易志诚有意向将其持有中南影业的10%股权分别转让给常继红、刘春,常继红持有7%,刘春持有3%。2016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帐户支付了股权投资款?350万元。现原告诉称至今未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要求被告中南影业退还其股权投资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退还股权投资款?3,500,000.00元,并支付自支付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6年中长期贷款利率为4.75%/年,原告方统一按4.5%/年计息,暂算截至2020年7月21日,合计
4.5年,利息合计:?350万元*4.5年*4.5%/年=?708,750.00元】
2.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