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88 号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2020】第164号的回复公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你公司向参股公司和联营企业上海观象影业有限公司和佰安影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合计2,398.51万元的财务资助,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财务资助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7.4.2条、第
7.4.3条、第7.4.9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