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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南: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公司全资子公司债权人江阴滨江扬子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进行破产重整。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于2020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进展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江阴滨江扬子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对中南重工的破产重整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裁定对中南重工的破产重整提级管辖。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接到中南重工通知,中南重工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无锡中院的《决定书》【(2020)苏02破8号】,经自愿报名加随机摇号,无锡中院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中南重工管理人。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9月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0 )苏0218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阴滨江扬子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对中南重工的重整申请,并提请由无锡中院审理本案。无锡中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苏02民辖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无锡中院审理。经自愿报名加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中南重工管理人。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102《决定书》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截至本公告日,中南重工已向无锡中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无锡中院批准,中南重工重整期间将采取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无锡中院批准,中南重工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如果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并促成中南重工破产重整成功,中南重工将成为公司重要利润来源,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方作为重整投资人,且中南重工破产重整成功,或中南重工破产重整不成功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则公司将丧失对中南重工的控制权,中南重工亦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失去重要营业收入来源,这将导致公司营利困难,可能使公司不具备重整的可行性,最终导致公司重整失败。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重工的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中南重工破产重整不成功,本次中南重工破产重整将转为破产清算。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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