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改聘利安达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利安达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文正)
(此页无正文,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建_________ 汪瑞敏_________ 李华_________
2020年 11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