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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傅恒山)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傅恒山述职报告本人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傅恒山,本科学历。1989年7月至2000年4月在深圳宝安职业技术学校担任讲师;2000年4月起至今在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2020年8月起至今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2023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计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9次,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无故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3年,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3次。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上述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及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年,公司共计召开了3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时召集、出席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公司的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作用。

2、提名委员会

2023年,公司共计召开了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均出席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提名的董事、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认真考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就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关注的事项等情况与公司内审部门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仔细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不断完善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

理及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关注并监督公司在各个方面的合规情况,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培训,通过不断学习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以及了解公司管理制度,提高自身能力,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建言献策,提高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积极参加公司会议,对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同时,积极推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日常通过电话或现场沟通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关注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专业性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2023年度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12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亚太(集团)过往年度的审计费用公允。亚太(集团)按期按质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提名、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经审阅各位董事的个人履历,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三年,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审阅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55万股和注销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8.75万份。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6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2023年12月8日,公司从长远规划角度考虑,并经与相关各方审慎分析、沟通后,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并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3〕711号)。

本人认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决议是经审慎分析、沟通后作出的,其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与考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尽力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独立董事:傅恒山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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