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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7日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51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与讨论,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你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估字【2020】第177号),评估机构对合正电子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4677.85万元,市场法评估值为4736.53万元。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案例选取的合理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鉴于近年来汽车行业整体不景气,且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汽车行业产销两端均产生了较大冲击,加之合正电子近年来客户结构转型升级战略推进进度不及预期,新产品推出质量不稳定导致市场反应欠佳,合正电子未来收益情况较难预计,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而选择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的选择恰当。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重要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参数的取值结合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标的公司现实经营状况等因素,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四)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案例选取的合理性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市场法评估应当选择与被评估单位有可比性的公司或者案例。

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可比上市公司与被评估对象均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经营模式类似,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及行业状况相同,收入增长率、权益资本成本等核心参数相近,因此,可比公司的选取具有合理性。

(五)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分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该方法是以资产或生产要素的重置为价值标准,且仅对各单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不能完全体现各个单项资产组合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也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能力及综合价值。这种能力和价值是企业所有环境因素和内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法评估结果不仅与企业账面反映的资产存在关联,也体现了企业具备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客户关系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各种资产的价值。

本次评估是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评估合正电子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盛路通信出售合正电子100%股权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合正电子作为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其在整车企业中的合格供应商资质、现有客户资源、管理和研发团队等无形资源难以在资产基础法中逐一计量和量化反映。因此,资产

基础法的评估结论不能完全体现企业价值,市场法的评估结论相对更为客观、公正的反映了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估值程序,采用的估值方法恰当,评估参数的取值合理,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合理。(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云辉梁黔义彭晓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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