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杨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60 号
杨华:
2020年12月2日,你通过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你主动减持公司股份3434.42万股;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导致你持股数量进一步被稀释。上述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累计变动比例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3%。你作为公司5%以上股东,在所持盛路通信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