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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8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四建公司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建公司工程款10,652,939.30元及利息(其中742,500.00元从2019年7月12日起、410,250.00元从2019年7月8日起、64,000.00元从2019年5月29日起、其余工程款从2019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四建公司在工程款7,920,308.30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光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6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00,567.00元,由四建公司负担9,849.00元、光电公司负担90,718.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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