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7月14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155),公告中提及的2017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1号、42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19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0,743,546.29元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20,743,546.29元的保函为前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0,743,546.2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2020)粤19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4,527,325.90元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34,527,325.90元的保函为前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4,527,325.9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