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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退: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退 公告编号:2021-04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6),于2021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7),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公告中提及的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 YEST. CO. , 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公告中提及的光电公司与塔工程有限公司(TOPEngineering Co.,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82执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YEST. CO. , LTD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YEST.C0.,LTD与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YEST.C0.,LTD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YEST.CO.,LTD支付人民币81,627,731.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YEST.CO.,LTD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028.00元。

(三)、《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YEST.CO.,LTD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627,731.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49,028.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1)苏0582执299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塔工程有限公司(TOP Engineering Co.,Ltd.)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TOP Engineering Co.,Ltd.与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Co.,Ltd.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 Co.,Ltd.支付人民币48,896,484.3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 Co.,Ltd.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6,296.00元。

(三)、《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TOP Engineering Co.,Ltd.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896,484.3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16,296.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苏0582执2995、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99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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