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大华特字[2020]004631号
基本情况: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贵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欧菲光[2020]001号申请报告),并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贵会第20230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于2020年8月26日取得了贵会20230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签字会计师为胡进科先生、秦睿先生,现拟变更为薛祈明先生、秦睿先生。
变更事由:胡进科先生已办理退伙手续,不再具有合伙人资格。不再担任该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为本所合伙人。
胡进科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胡进科(变更前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胡进科(变更前签字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所承诺对胡进科(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薛祈明同意承担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胡进科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大华特字[2020]004631号
本所对薛祈明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薛祈明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胡进科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薛祈明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梁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