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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路洪泉先生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任职资格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条款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路洪泉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所列的“失信被执行人”。

5、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对该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李骞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李骞先生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3、李骞先生未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4、经调查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后认为,李骞先生工作表现良好,具备履行相应职务所需的企业管理、财务和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职务职责的要求。

5、李骞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所列的“失信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李骞先生的任职聘任,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调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客观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3、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春芳 王 力 黄玖立

2020年6月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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