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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21-050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8月19日,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塑管”)与交通银行的借款事项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设定了最高额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8月19日

2、被担保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3、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4、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最高额保证(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6、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1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

具体详见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及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1)。2021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四十七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针对青龙塑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宜提供最高额担保。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4月29日

3、住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栋楼6号

4、法定代表人:冯学江

5、注册资本:20,600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83,782.2684,918.63
负债总额33,786.0134,582.8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6,025.646,025.08
流动负债总额32,177.5731,772.0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49,996.2550,335.82
营业收入42,451.7314,600.98
利润总额4,858.69194.54
净利润4,253.6214.24
信用等级状况--
资产负债率40.33%40.72%
备注已审计未审计

10、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债权

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10.2(3) 条、10.2(4) 条和10.2(5) 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10.2(2)条、10.2(3) 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对于按照第10.2(4) 条、10.2(5)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在第10.2(4)条、10.2(5)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3、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10.2(3)条、10.2(4)条和10.2 (5) 条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 融资款、 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 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4、根据第10.2(1) 条约定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根据第10.2(2) 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5、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仅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第10.2(2)条、10.2 (3)、10.2(4)及10.2(5)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对于第10.2(2)条及10.2(3)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第

10.2(4)及10.2(5)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第10.2(4)、10.2(5) 条约定期问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6、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债权人无

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转移后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9、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对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答名;(2) 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五)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最高额保证约定。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壹亿伍仟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32,839.84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5.6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10,463.40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99%。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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