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赵玉文 | 张淼 | 秦晓路 |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