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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和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调整方法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和行权/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向符合条件的847名激励对象授予1,515.92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429.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张淼秦晓路

2022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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