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决议有效期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刘 骏 黄斯颖
徐光华 徐一新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