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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8

股票代码:002462 股票简称:嘉事堂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光大证券: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一九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

续文利陈昌宏孙建新
蔡卫东许帅王新侠
徐永光张晓崧吴剑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10日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2

目录 ...... 3

特别提示 ...... 5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 5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 5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 5

四、股权结构情况 ...... 5

释 义 ...... 7

第一章 本次非公开发行基本情况 ...... 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8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9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 10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3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 14

第二章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16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16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16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16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16

第三章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7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 ...... 17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7

第四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1

第六章 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 ...... 22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项 ...... 23

第八章 中介机构声明 ...... 24

一、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4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25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 26

四、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7

五、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8

第九章 备查文件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备查地点 ...... 29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41,180,805股发行股票价格:14.45元/股发行股票性质:人民币普通股(A股),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41,180,805股股票上市时间:2019年10月10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方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认购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项目释义
嘉事堂、发行人、公司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嘉事堂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180,805股A股股票且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之行为
中青实业中国青年实业发展总公司
光大集团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光大集团与嘉事堂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元、千元、万元、百万元、亿元人民币元、千元、万元、百万元、亿元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章 本次非公开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Cachet Pharmaceutical Co.,Lt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嘉事堂股票代码:002462法定代表人:续文利设立日期:1997年4月22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联系电话:010-88433464传 真:010-88447731邮政编码:100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942853互联网网址:www.cachet.com.cn公司电子信箱:cachet@cachet.cn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9月22日);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限分支机构经营);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日用品、医疗器械I类、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生活用消毒用品、洗涤用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通讯设备、电子

产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类)、食品、日用杂货;仓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8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19年1月3日,发行人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对前述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8年12月14日,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认购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2、2018年12月17日,光大集团出具《关于同意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批复》文件。

3、2019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4、2019年8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446号)核准批文,本次发行获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情况

2019年9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4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9月17日17:00时止,华泰联合证券实际收到嘉事堂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595,062,632.25元,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全部缴存于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4000010229200147938)。2019年9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95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9月18日止,嘉事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062,632.25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5,033,787.00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302,027.22后,已缴入募集的股款为人民币589,726,818.03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5,033,787.00元(不含税),同时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另行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发行相关手续费等费用合计4,778,925.23(不含税),实际募集股款为人民币585,249,920.0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1,180,80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44,069,115.02元。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登记办理情况

公司已于2019年9月24日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承销方

式为代销。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共1名,为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中青实业的控股股东,构成关联关系。

(四)认购方式

光大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五)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9月9日。

本次发行价格的定价机制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成交量)的9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如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如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每股发行价格即认购价格作出调整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核准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即认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为14.45元/股,为发行期首日(2019年9月9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成交量)的9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六)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180,805股(含41,180,805股)人民币普通股(若

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发生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其中:

光大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所有非公开发行股份。若实际发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的上限(41,180,805股)×实际发行价格<15亿元,则光大集团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41,180,805股股票。若实际发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的上限(41,180,805股)×实际发行价格≥15亿元,则光大集团以募集资金15亿元为上限,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5亿元÷实际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原则,鉴于本次发行价格为14.45元/股,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以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
1光大集团41,180,805595,062,632.25
合计41,180,805595,062,632.25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955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5,062,632.25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812,712.2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5,249,920.02元。

(七)限售期

光大集团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由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安排。认购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595,062,632.2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对象光大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概况

公司名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2063897J

成立日期:1990年11月12日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期限:1990年11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595,062,632.2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光大集团系公司第一大股东中青实业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报告书披露前12个月内,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光大集团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续文利
联系人:王新侠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
联系电话:010-88433464,010-88463250
联系传真:010-88447731
(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郑士杰、杨蓉
项目协办人:杜海涛
项目成员:刘春楠、张佩成、薄云骁、张航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联系传真:010-568394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保荐代表人:郭立宏、王理
项目协办人:韩逸驰
项目成员:储伟、张艺蓝、汪佳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传真:021-22169844
(三)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温建利、姜志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 1 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17-18 层
联系电话:010-5878 5588
联系传真:010-5878 5566
(四)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人员:强桂英、李永江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联系传真:021-63392558
(五)验资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人员:强桂英、李永江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联系传真:021-63392558

第二章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嘉事堂证券代码:002462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19年10月10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41,180,805股股票,全部由光大集团认购。光大集团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由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安排。认购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截至2019年9月18日)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青年实业发展总公司国有法人41,876,43116.72%
2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2,760,8005.09%
3中协宾馆国有法人12,169,3684.86%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法人7,043,0222.81%
5尹俊涛境内自然人5,719,2612.28%
6北京市盛丰顺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5,014,8262.00%
7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4,454,9001.78%
8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法人2,856,3371.14%
9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国有法人1,790,8080.71%
10张劲松境内自然人1,620,0000.65%
合 计-95,305,75338.04%

2、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截至2019年9月24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国青年实业发展总公司国有法人41,876,43114.36%
2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国有法人41,180,80514.12%
3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2,760,8004.37%
4中协宾馆国有法人12,169,3684.17%
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法人7,043,0222.41%
6尹俊涛境内自然人5,719,2611.96%
7北京市盛丰顺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5,014,8261.72%
8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4,454,9001.53%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9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法人2,856,3370.98%
10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国有法人1,790,8080.61%
合 计134,866,55846.23%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前后公司股东结构变化的情况如下:

类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所占比例股份数量(股)所占比例
有限售流通股(不包括高管锁定股)--41,180,80514.117%
无限售流通股(包括高管锁定股)250,526,315100.00%250,526,31585.883%
合计250,526,315100.00%291,707,120100.00%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增强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因此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增强,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盈利指标的稳定增长有促进作用,整体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由于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发生变化。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光大集团已通过第一大股东中青实业持有公司 41,876,431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6.72%,本次非公开完成后,以发股数上限 41,180,805 股计算,光大集团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 28.47%,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得到较大提升,保证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能够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商业业务,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是金融业务及实业投资。除嘉事堂外,光大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后,光大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光大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关联交易,除此以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与光大集团关联交易增加的情形。

第四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嘉事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章 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嘉事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申请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愿意推荐嘉事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项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中介机构声明

一、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杜海涛

保荐代表人:

郑士杰 杨蓉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9月 24 日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韩逸驰

保荐代表人:

郭立宏 王理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9月 24日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温建利 姜志会

单位负责人:

王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 24 日

四、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强桂英 李永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九年 九 月 二十四日

五、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强桂英 李永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九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一)发行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电 话:010-88433464、010-88463250传 真:010-88447731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电 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400

(三)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电 话:021-22169999传 真:021-22169284

(本页无正文,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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