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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2

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们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在审慎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资料后,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以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二、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启全 李树松 张 鑫

2022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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